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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聘用与考核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年02月23日

  为充分发挥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带动作用,真正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根据教育部教技[2003]2号《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人员聘用办法

  为进一步积极稳妥地推进实验室的各项工作,构建实验室有效的科研体系及激励竞争的运行机制,建设一支优秀的科研队伍,保证实验室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本实验室实行全员聘任及下聘一级的人事制度。

  1.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推荐、教育部聘任。

  2.实验室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经本人自荐,由实验室主任及学校考察后聘任。

  3.课题组长,经本人自荐,由实验室执委会和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考察后聘任;各课题组研究人员,由课题组长负责招聘,报实验室执委会批准后聘任。

  4.其他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由实验室专职副主任负责招聘,实验室执委会批准后聘任。

  固定人员聘期一般为二年,聘期结束后由实验室按本规定办法对固定人员实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提前解聘。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负责考核。

二、考核办法

  为了达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要求,顺利通过上级部门的评估并使实验室处于领先地位,从而保证实验室高效运转,为此需要对本室固定人员进行聘期绩效考核。

(一)考核指标与记分标准

1、承担科研任务:

  承担科研经费数(万元)× 1(分/万元)× 权重系数。

  权重系数如下:

  (1)国家973、863项目、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国际合作、重点项目和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国家外专局”111”引智工程计划权重系数为2.0;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科技部所属一般国家级项目,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学术带头人资助计划项目、权重系数为1.5;

  (3)其它部级(教育部等)研究项目和省级人才资助计划项目,权重系数为1.1;

  (4)省、市项目和横向项目,权重系数为0.8。

2、研究成果

  (1)国内外发表论文、专著

  1)SCI论文:篇数 × 10(分/篇)× 权重系数。

  权重系数如下:影响因子≤1.0,权重系数为1;1.0 < 影响因子≤3.0,权重系数为2;3..0 < 影响因子< 7.0,权重系数为3.0;影响因子>.7.0,权重系数为4.0;Nature、Scinece权重系数为100。

  2)EI论文:8分/篇;

  3)国外一般刊物和国内核心刊物论文5分/篇;

  4)外文版专著每部100分,中文版专著每部50分,外文译著每部50分。

  (2)成果、专利及技术转让

  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项2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项15分,外观设计专利每项10分;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项50分;

  2)省、市级及以上鉴定成果每项10分;

  3)技术转让按1分/万元计算。

3、人才培养

  博士后、博士研究生,15分/年.人;硕士研究生,10分/年.人。

  以上均按在读人数计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分/篇;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100分;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50分/篇。

4、国内外学术交流

  国际性会议的大会特邀报告,50分/次;分会报告,30分/次。国内会议的大会特邀报告,30分/次。

5、国家级、部委(省)级获奖成果

  国家级:一等奖,500分/项;二等奖,400分/项;三等奖,300分/项。

  省部级:一等奖,300分/项;二等奖,200分/项;三等奖,100分/项。

三、奖惩办法

  为了鼓励先进,对于考核成绩优异的人员给予以下奖励:

  (1)聘期考核在前三名的课题组组长,奖励研究经费2万元;聘期考核合格者,奖励研究经费1万元。本室实行末位淘汰制度,对排名末位的课题组长进行淘汰。

  (2)一般研究人员的考核由其所在的课题组长负责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其奖惩由课题组长自主决定。

  (3)对于在Nature、Scinece上发表论文的固定研究人员,五年内免于考核。

  (4)成果的物质奖励按学校有关奖励办法执行,本室不重复授奖。

四、说明

  (1)本办法适用于重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并对校内本领域的研究人员开放。鼓励校内本领域的研究人员申请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岗位,经重点实验室考核合格者和重点实验室主任聘用,可成为本室固定人员,享受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

  (2)被淘汰的研究人员,一年后可继续申请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岗位,经课题组长及重点实验室考核合格者,仍可成为本室固定人员,享受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待遇。

  (3)本室固定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和获奖成果需署名华中师范大学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才适用本办法。以华中师范大学夸克与轻子物理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的,考核时按100%计分,以华中师范大学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单位的,按50%积分。

  (4)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重点实验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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